按我國專利民事訴訟事件中,專利師得單獨或與律師偕同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具體作法為,專利師得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之規定,經審判長之許可,單獨或共同受委任為專利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2023年8月30日修正公布施行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簡稱「智審法」)第16條則規定,在強制律師代理的特定類型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中,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得合併委任律師及專利師作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