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第14條及前2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本文將探討免稅額之性質,再與民法規定之「扶養義務」相較,並適時介紹司法實務見解,解析本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