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東反對公司進行併購,依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反對之股東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在股東依企業併購法請求公司收買股份時,股東必須先交存股票,此與股東依公司法第187條規定請求公司收買股份之程序不同。究竟,「交存」股票之法律效果為何?股東是否在「交存」股票時,即已移轉股票所有權予公司?還是必須待公司依法院裁定之結果支付股票價款給股東後,股東才將股票所有權移轉給公司?企業併購法並無明文。本文擬從「公開收購」程序之「交存」股票及公司法請求公司收買股票等規定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