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贈稅法為防杜臨終前大額贈與,設有「擬制遺產」制度,將部分生前贈與納入遺產課稅。然若受贈人(如配偶、子女)於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可能出現未實際取得利益者須負稅之情形,導致納稅義務與實際受益不符,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基此,大法官於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進行違憲審查,並命立法機關限期修正。本文將整理案情與主張,並探討判決對稅制與財產規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