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繼承人出售被繼承人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所得不動產時,房地合一稅制中取得日與持有期間之認定問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房屋具被繼承人原土地之延伸性,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其土地持有期間,適用較低稅率。此判決強調實質課稅原則與概括繼承法理,與財政部解釋一致,影響繼承及合建案件稅負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