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進口車輛繳納貨物稅,經轉售後由丁出口並申請退稅,惟因未具進口人授權證明遭海關駁回。丁主張車輛未使用應可退稅,經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認車輛已領牌使用,屬國內消費,不符退稅規定,並駁回丁之訴。財政部114年發布新令,明確退稅申請文件與「未經使用」標準,釐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