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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進口復運出口之貨物稅款的退給──評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537號判決
作者 柯格鐘 (Ke-Chung Ko)
中文摘要
汽車進口復運出口之貨物稅款的退給,其法律依據為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條本身雖未明文規定申請退給請求權人,依量能課稅原則之例外應從嚴予以解釋,應認為僅限於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才得以請求為同一稅款的退給。又汽車進口後倘若轉賣他人而由他人再行復運出口者,其轉賣之交易行為業已屬消費行為,依照本件最高行判決見解意旨,亦不構成請求退給稅款要件,因此亦無法請求退給稅款。再者,買受人係向進口車商購買車輛,並不因此而繼受取得進口車商於稅捐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得主張系爭車輛貨物稅的退給稅款給付請求。
起訖頁 91-100
關鍵詞 退稅消費稅貨物稅營業稅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504 (5: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50406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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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上一篇 生命權保障的憲法詮釋路徑──簡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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