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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洗錢防制法關於虛擬貨幣的新修正規定【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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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Amended and Promulgated on July 31, 2024 |
| 作者 |
陳奕安 (Yi-an Chen) |
| 中文摘要 |
虛擬貨幣近年興起,但我國對其法律規範尚未完善,導致相關犯罪層出不窮;亦因其具有匿名性及去中心化特性,而易被用於洗錢、詐騙等非法活動。犯罪者可利用這些隱匿身分進行資金轉移與洗錢,藉此規避法律監管。為此,我國政府已將虛擬貨幣納入洗錢防制法的管制,並要求業者實行實名制及防制洗錢措施。然而,詐騙集團依然透過虛擬貨幣進行資金遮斷,使執法機關難以追查資金來源。在去年新修正的洗錢防制法中,特別強化對虛擬資產服務業者的監管,將其納入登記制度,要求業者在提供虛擬貨幣服務前須向金管會登記,未完成登記的虛擬資產平台將面臨刑事責任。此一修正有助於強化我國防制洗錢措施,並與國際接軌,提升對虛擬貨幣犯罪的防範效能。 |
| 起訖頁 |
040-043 |
| 關鍵詞 |
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虛擬貨幣、個人幣商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503 (87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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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值得關注的是,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施行後,一般場外市場交易即P2P直接私下進行交易、幫朋友代管或買賣虛擬貨幣等情況,是否屬「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及人員」而應向金管會完成登記 ? 恐有探討餘地,然而依目前現行規定文義來看,個人幣商大概率將會變成違法而面臨2年以下之刑責,不可不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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