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時,原規定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且不得超過台電所訂定之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每度金額。惟近年來,部分出租人以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計價,引發租屋電費爭議,為促進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及電費資訊透明,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並於2024年7月15日適用租屋電費新制,明定租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並以用電度數計費者,租賃雙方所協議之每度電費應不得超過租賃標的電費單所載「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經租賃雙方協議計費方式,出租人所收取電費不得超過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本次另賦予承租人得逕向台電查詢租賃期間租賃標的之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當期用電度數、應繳總金額等有關電費資訊權利,以為電費收取基礎。本文肯認此次修正內容,當能有效減少租賃爭議,讓住宅租賃關係正常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