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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法院第二審言詞辯論之範圍
作者 林洲富
中文摘要
甲、乙及丙等3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南屯區之土地一筆,丁未經共有人同意而無權占有該土地,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丁交還該土地與甲,臺中地院認原告甲起訴主張不符民法第821條但書規定,認定甲之起訴無理由而受敗訴之判決。甲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後,請求被上訴人丁交還該共有土地與甲、乙及丙。試問:丁不同意甲所為之訴之變更時,甲於第二審法院所為之訴之變更,第二審法院應否准許?
起訖頁 22-25
關鍵詞 續審制上訴聲明訴之變更移審效力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412 (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6604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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