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人起意選定年老者為強盜目標,於某日駕車至被害人丙臺北市某住處,假冒係「調查局專員」,以丙前有遺失定存單為由前來調查,經確認丙隻身在家後,旋即強行壓制丙,以膠帶蒙住丙之雙眼、嘴部且綑綁其雙手、雙腳,以此強暴手法,至使丙不能抗拒,共同搜刮強取屋內現金及金飾等財物後離去。嗣經警先查獲甲移送檢察官偵辦,乙則逃匿2個月後為警逮捕,移由檢察官偵查。試問:檢察官以下列方式訊問甲、乙所取得之供述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一、檢察官訊問甲之方式,係對甲諭知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95條第1項之權利事項,緊接著告知甲同法第181條1之免於自陷於罪之證人拒絕證言權,及命具結後,再訊問甲。經甲自白其強盜犯行,並供出未到案之乙亦參與犯案。 二、檢察官訊問乙之方式,則係諭知乙刑訴法第95條第1項之權利事項,以被告身分訊問,經乙供出其與甲2人共同犯案強盜被害人丙之財物後,再命乙「具結」,並訊問乙:「方才所述是否均實在?」經乙證稱:「實在。」等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