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其所有價值不斐之項鍊借於乙,乙配戴該項鍊與丙出席晚宴。席間,丙聽聞丁有一把出自名家之手的小提琴,正尋覓買家,遂向丁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買,但因手頭不寬裕,乃詢問丁能否接受分期支付,丁應允之,雙方約定:丁先交付該名琴於丙,丙就其應給付之價金,分10期支付,丙應於每月初給付各期價金,並時至價金全部清償時始取得該琴所有權。另為擔保價金債務之履行,丙央求乙為其作保,然乙深知擔任保證人之風險,遂婉拒之,但礙於情面,乃以身上配戴之項鍊設質於丁(非因重大過失不知乙非項鍊所有人),並成功勸說向來愛慕丙之戊為丙作保。試分析在以下情況,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一)丙清償全部價金。 (二)丙無力支付最後兩期價金,甲代丙清償。 (三)丙無力支付最後兩期價金,乙代丙清償。 (四)丙無力支付最後兩期價金,戊經丁請求而向其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