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2022年6月22日以前,所有審級之122筆民事判決為樣本資料,分析民法第997條之詐欺事實為何,以及各該詐欺事實是否成立詐欺。研究結果發現,依民法第997條起訴者,約只有半數之判決肯認詐欺之成立,「受詐欺而撤銷婚姻」並非解消婚姻的最有效手段。受詐欺撤銷婚姻事件最常見的當事人樣貌為,本國籍男性主張其受外國籍女性之詐欺,且被告經常缺席言詞辯論而為一造辯論判決。最常被主張的詐欺事實則是隱瞞「無結婚意思」、「精神疾病」、「結婚紀錄」及「婚前有子」。各種原告主張的事實中,最難證明者(被法院肯認該事實存在的情況低於半數)是「不能人道」及「無結婚意思」。有關於「重大性」之判斷,「職業」、「無生殖能力」、「傳染病」、「刑事犯罪紀錄」、「不能人道」是實務肯認主客觀上均具備重大性的詐欺事實,當事人在婚前必須誠實告知,不能隱瞞。至於「精神疾病」雖不難證明,但證明後有相當比例被法院認為不具備「重大性」,因此不成立詐欺。最後,成功舉證「無結婚意思」且該當詐欺者不多,但此些少數肯認詐欺成立的判決混淆了婚姻無效與婚姻得撤銷之事由,恐非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