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過失犯時,常有實務以行政法之規定當作過失犯注意義務的內容、或是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不作為犯時,實務也常直接把負擔行政法責任之主體,當成刑法上的保證人等。若是行政法本身亦有行政刑法之規定時,則行政刑法與刑法之間的差異,也是一個必須討論的課題。以工安事故為例,當實務要論斷身為監督者的雇主,是否構成過失犯時,如何釐清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刑法之間的關係,即有討論的意義。本文以一則晚近之實務判決為素材,嘗試分析在該案中,職安法與刑法在過失犯與不作為犯認定時的纏結關係,並試圖區別職安法違反之刑事責任,與刑法過失犯之差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