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日本現行憲法之規定,日本係對地方自治採憲法制度性保障之國家,其第8章設地方自治專章,賦予地方自治制度具有拘束包括國會立法權在內的所有國家機關權力行使之憲法位階效力,明定地方公共團體之組織與運作事項須受地方自治本旨所拘束。國會據此憲法規定,乃負有依據以團體自治與住民自治為內涵之地方自治本旨具體形成地方自治制度的憲法義務。地方自治法(以下簡稱地自法),即是日本建構與運作地方自治制度之主要準據法。 為規制統治機關之權力行使,以避免憲法尤其是人權被國家機關濫權所侵害,權力分立乃成為立憲法治國家組織建置與運作之基本原理,對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權力機關的權責體制運作皆具有規範力。現行的地自法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分別賦予皆由住民直選產生故而地位對等之作為住民代表機關的地方政府與議會(以下簡稱府會)各有諸多得藉以制衡他方的權力,最終則是藉由議會對首長的不信任議決權,與首長據以對抗的對議會解散權之行使,以及地方住民的投票,作為解決府會立場對立紛爭的最後手段。本文限於篇幅,乃以首長請求議會再議與府會此兩類制衡權力作為探討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