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民國96年3月24日制定公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並於97年7月開始施行,歷經15年的實務運作後,再次於112年8月30日修正施行,本次為全案修正,共增訂36條、修正41條,由原本條文41條增加至現行條文77條,並陸續訂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等相關子法,更加完善我國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及相關訴訟保護制度。其中與刑事營業秘密審判程序有關者,包括修正營業秘密刑事案件均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修正條文第54條第2項);增訂分類、整理及適當說明之當事人協力義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7條);另增訂營業秘密之卷證資料禁止或限制閱覽、不公開審理與去識別化(修正條文第55條、第56條);又增訂擴大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人範圍及強化秘密保持命令運用制度(修正條文第36條第3項、第39條)。復為保護當事人權益而修正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修正條文第63條);及增訂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6條)。本文就上述修法規定分別逐一介紹,期能有助於此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變革的瞭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