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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搜尋輔助宣告制度開始施行至2021年底的11年多的輔助宣告裁定,共1,489筆,其中有提及本人意願之裁定為380筆,占全體1,489筆的25.5%。本文探究此些「有提及本人意願」的裁定,發現本人對輔助宣告的意願、對輔助人選之意願,絕大多數情況下,與法院最終之判斷相符。至於親屬意願,經過卡方檢定,發現並不影響法院是否尊重本人意願,僅在針對「法院自行選定之輔助人選」一事上,「親屬對法院選定之輔助人選的意願」與「法院是否採納本人對法院選定輔助人選的意願」此二變項之間有顯著。亦即,親屬對人選沒意見或意見分歧時,法院會傾向採取本人意願;親屬對人選意見一致時,法院採納本人意願的比例降低。最後,1,489筆裁定中,有1,109筆裁定沒有記錄本人意願。本文認為,不論本人表達能力如何,法院均應探詢並記錄本人之真實意願,始符合支持性決策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