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甲於A蛋糕店打工,工作內容為糕點製作、整理店務及門市接待。A蛋糕店的工讀生為排班制,每班4小時,可任意排班,雙方約定工讀生的工資為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00元,每月結算1次,翌月5日以現金發放工資。甲向來排定每週一、三、五晚上上班,長期以來已成固定班表。沒想到6月時,因為網紅偶然的推薦,A店新推出的千層蛋塔一夕爆紅,導致訂單應接不暇,A因而商請甲盡量多排班以消化訂單。適逢7月剛好放暑假, 甲的空閒時間甚多,其心想加班有加班費,何樂而不為,遂從善如流,於7月除每週一、三、五晚上上班外,每週一至週五下午也排班,亦即從向來的每週3班增加為每週8班。渠料,8月5日發工資時,甲發現每週多上的5個班,A仍以每小時200元計算工資,並未支付其所期待的加班費。A表示,甲每週上8班,每班4小時,每週工時僅有32小時,無須給付加班費。甲甚為不滿,認為其有加班的事實,要求A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加班費。試問,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