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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視訊訪視調查(上)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伍偉華
中文摘要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依其立法理由所示,該項規定係適用於「親子非訟事件」,而家事事件法第3章「親子非訟事件」之第104條第1項規定所列案件,其範圍甚廣,故社會工作人員(簡稱「社工」)依該項規定所為之司法訪視調查,對親子關係影響匪淺。
起訖頁 69-86
關鍵詞 家事事件法視訊訪視調查證據能力證明力閱卷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407 (145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4070145008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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