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為原住民,丁、戊非原住民。A地為山胞保留地、森林區林業用地,於1969年9月30日經總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1972年經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使用,1997年改編為森林區農牧用地,由原住民族委員會為管理機關。甲於1993年10月20日因設定而取得地上權;2016年9月7日甲以地上權期間屆滿為原因,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甲於2017年2月23日將A地出售給丁,但丁非原住民,乃設定新臺幣5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丁,並依約定,於2018年11月2日將A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借名予丁的出名人乙。乙於2020年1月10日將A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