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當人民的基本權受到國家的侵犯,要檢驗國家的侵犯是否合憲,必須先解釋相關基本權的侵犯內容為何?在本案,涉及到的基本權侵犯,本號判決在此一開始即提及:「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本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參照)。」就此而言,本號判決認為在此涉及的基本權侵犯,涉及了憲法第16條所保障的人民訴訟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