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稱「本憲法判決」)對刑法第146條(尤其所謂幽靈人口虛偽遷移戶籍部分)規定法規憲法審查,作成合憲之認定。惟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則認: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72號刑事更審判決,就解釋與適用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所為虛偽遷徙戶籍暨作為前提之居住或實際居住之見解,就取得選舉權之正當性基礎,限縮於傳統居家、住宿之「居住地」之連結,未充分考量憲法保障選舉權意旨而予以放寬解釋至長期工作地,係對於作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與適用,基於對基本權意義及保護範圍錯誤之理解,且該錯誤實質影響具體個案之裁判,本庭經審查認定其牴觸憲法保障選舉權之意旨,而將系爭判決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