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237條之30係針對本案訴訟為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所為之特別規定,立法者考量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特性,認為其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不應全然適用或準用本法第7篇保全程序(假扣押及假處分)之規定,且依其性質當然亦不適用或準用本法第116條暫時停止行政處分效力的規定,此外亦考量行政法院對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未必能即時以本案判決予以防止,而有另行規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必要,即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VwGO)20第47條第6項規定,自行規定適合都市計畫之保全程序,並於本法第237條之30第1項明文規定其要件,且聲請人限於依本法第237條之18第1項提起本案訴訟之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