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是以全國國土為範圍的整體性規劃,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是以各行政轄區為範圍的明確、劃定國土使用分區計畫,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及該四地區更細之分類,主管機關也將明定「免經申請」、「應經申請」同意項目,或須申請「使用許可」的項目,日後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均只能修繕,不能增改建,或僅能維持原來之使用或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同時也保障既有民眾的合法權利,例如原依區域計畫法規定取得開發許可之案件,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仍依許可之開發計畫書圖及其許可條件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