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擁有一批名貴的紫檀木木料,共1,000公斤,時值100萬元。2024年3月,甲與乙(當地著名的木匠)訂立的合同約定:由乙利用這批木料設計、製作3套明式圈椅,報酬10萬元;剩餘木料須全部返還。乙按照甲的要求,圓滿完成了設計、製作工作,於2024年9月1日將3套成品交付甲,並聲稱所剩木料共100公斤,亦當場交付。 實際上,乙私扣了一塊木料(「A木料」,價值1.2萬元)未還。乙將其加工為一件精美的工藝品(「A工藝品」),按照市價2萬元出售給收藏家丙。 此外,乙還私扣了另一塊木料(「B木料」,價值1萬元),並且將其加工為另一件工藝品(「B工藝品」,價值1.5萬元),置於自己家中作為裝飾。 請運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