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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2405 (2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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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實務選編:民事法類No.259
作者
曾品傑
、
陳瀅伃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揭櫫,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
起訖頁
101-121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405 (25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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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選編:公法類No.259
該期刊-下一篇
實務選編:刑事法類No.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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