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於2021年修正第348條、增列第3項規定,容許「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然實務上操作此項規定屢生爭議。本件評析的最高法院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闡釋了法院適用第348條第3項時應具備的4個要件,包括了必須兼備的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以及兩個輔助判斷的標準(諮詢辯護人、法院應充分闡明)。根據本則判決,第二審法院必須要根據全案卷證資料,確認上訴人就上訴範圍主張限縮,是否有矛盾、疑義、爭議或留有任何解釋空間之處。一旦上訴人的真意或表達,存在任何不同解釋的可能性,法院必須盡闡明義務,釐清上訴人(被告)就上訴範圍之真意主張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