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在於提供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而非於損害賠償之外,額外賦予其超過損害賠償的利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受害人的保險給付,具有代替被保險人履行其賠償責任的意義。如受害人已經受領損害賠償,其已受填補之損害,即不得再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請求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所提供的給付項目與數額,雖然與民法上損害賠償的計算不同,但仍應採取總額抵充之方法,以避免超額補償的結果。本件二審判決僅因保險給付與損害賠償之項目與計算方法不同,而准許受害人同時獲得損害賠償與強制車險之保險給付,使受害人獲得超額補償之利益,顯非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