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國刑法以個人「性自主權」以及「身體控制權」作為保護法益,重新解構在1935年所頒布實行之刑法(下同)第16章「妨害風化罪」的犯罪規範。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藉由不同保護法益的強調,將舊有妨害風化罪章區隔為:以保護性自主權為核心的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及行為牴觸良善性秩序,而不直接涉及性自主保護的第16章之1「妨害風化」罪章。其中經認定為侵害性自主法益,而規定在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加以處罰的行為樣態,如果從條文表現的順序呈現觀察,則分別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妨害性自主加重結果犯」、「妨害性自主結合犯」、「與幼年人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以及「詐術性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