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大法庭裁定涉及兩大問題:第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結構,第1、3項,皆是規定容許一部上訴之原則,第3項是第1項的例示規定而已;第2項則是一部上訴之例外,一體適用於第1、3項。據此,科刑一部上訴之有關係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二、一部上訴限定移審及審判範圍,以科刑一部上訴為例,若上訴審發現未聲明上訴之論罪部分有明顯錯誤或不當者,應如何處理?關此,筆者提出三種學理觀點:非常救濟說、量刑調節說、例外破除部分既判力說。大法庭裁定採第三說,認為屬第2項所稱有關係之部分,於此範圍內,論據雖有所本;但其裁判理由舉例,顯然過度擴張例外事由,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