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針對搜索律師事務所明文規定,以致在發生搜索律師事務所時,出現是否侵害辯護權之疑義。由於辯護權具有憲法位階,任何過度限制辯護權之搜索規範,適用上均應受到憲法限制。雖然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張在搜索律師事務所前,應先命律師提出文件,始得實施搜索,然而,提出命令是否必然與搜索存在先後階段之關係,在搜索型態有變化後,對於提出命令之有效性,即應再行探討其應有之配套。本文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為基礎,除檢討其所提出之律師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外,亦對電子科技發展對搜索之影響,進行分析,並提出本文之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