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鑑定一節自從2003年2月6日公布施行以來,20年未有任何修正,在此期間對於鑑定之證據調查方法影響判決結果導致冤案,應予以改革之呼聲有之;亦有主張為建構刑事訴訟金字塔之審級制度,落實堅強的事實審,應先充實鑑定制度;2017年8月12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也提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司法院為此於108年5月30日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交行政院會銜。行政院逾2年後於110年7月29日以附加不同意見版本方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112年12月1日通過,總統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施行,然而新修正鑑定制度公布卻引起不少批評4,本文將介紹這次刑事訴訟法鑑定乙節修正及增訂的條文重點,並對比原本司法院及行政院草案版本差異之處,並以法院實務觀點對於鑑定新制可能產生適用上之問題提出看法,最後再針對鑑定制度應修改增訂而本次修法卻未完成之處提供參考意見,期盼鑑定制度能再精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