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而同時修正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348條,並已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於同年月18日施行,透過技術性地修正此1條文,藉由新增第3項來打破「罪刑不可分」之原則,及新增第2項後段來進一步限制「上訴不可分」之範圍,以謀求能同時達成「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負擔」之主要修法目的,實屬巧妙,故有被譽為是「自1935年刑訴法施行以來之重大變革」,司法院新聞稿亦以「建立刑事訴訟金字塔的第一塊磚」來形容之,顯見刑訴法第348條修正確實對於我國刑事上訴審的風貌,帶來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變化,但也對於刑事上訴審之司法實務,帶來不少法律適用上的問題,不僅於2022年11月16日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中,已有數則刑事類提案進行討論,最高法院也在2023年1月3日舉辦學術研討會,並已於2023年3月28日作成11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用資解決。本文即欲針對此條之修正進行介紹,並以「刑」之一部上訴為中心,探討相關之法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