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原告A與被告B商行訂定貓隻寄宿契約,約定住宿期間為民國(下同)109年7月24日至同年月27日,後於同年月23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系爭商行確認欲入住之貓隻共有4隻,分別為1隻母貓(暱稱為Nozomi,下稱「系爭母貓」)及3隻幼貓(下稱「系爭幼貓」,系爭母貓及系爭幼貓合稱「系爭貓隻」),系爭貓隻於同年月24日入住被告B商行安置於別墅挑高房(下稱「系爭空間」)後,原告於109年7月25日21時56分許自被告B商行提供之即時影像畫面發現,由被告B商行僱用之被告C負責照顧之系爭幼貓從系爭空間之天花板柵攔逃脫至系爭空間外,即時影像畫面無法顯示系爭母貓完整動態,僅聽聞系爭母貓在畫面外一聲大叫後,即見系爭母貓迅速逃離,被告C明知系爭母貓可能有腿部扭傷等傷勢以及心理驚嚇,卻刻意隱瞞系爭母貓傷勢,未將系爭母貓送醫或為任何救治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