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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標權作為流行音樂產業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選擇
作者 陳秉訓
中文摘要
流行音樂產業的產品不只是音樂,還包括人物,團體或個人。音樂當然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由於資訊技術發展所造成的網路侵權行為問題,其難以遏止的情況使得音樂唱片的銷售已不是產業經營者主要的收入來源。表演者的代言活動成了必要的收益來源;表演活動的周邊商品也是收益來源一種。這類活動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商標法為主。商標法在保護產品或服務對消費者的識別性。文字或圖案如達到識別性,則可取得商標註冊。代表表演者的圖案可取得商標權;表演者的人名或團體名稱亦可。當申請商標時,應指定相關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基本的是唱片或表演等相關商品或服務。在未來隨著周邊商品的變化和代言的類型增加而增加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商標法課予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人民事和刑事責任。民事部分保護不限於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針對損害賠償,對權利人而言,商標法的計算方式優於著作權法。因此,商標權應可做為流行音樂產業保護其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模式。
起訖頁 66-80
關鍵詞 商標法著名商標流行音樂娛樂法少女時代
刊名 月旦律評  
期數 202402 (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9069732307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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