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一向主張會計歸會計及課稅歸課稅,並尊重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變革。另為應財政需要,復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據實記載,以產生財務報表為基礎,惟於申報所得稅時,再依所得稅法等相關法令調整之。本文旨在依循上述財政部施政原則,探討教育財團法人宜選用何種提列準備金之會計處理方法,以兼顧教育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與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3992號提列準備金計算所得額之函示,俾供處理會計事務及申報所得稅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