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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以股票抵繳遺產稅的案例分享【本月企劃】
並列篇名
Case Sharing: The Taxpayer Applies to Pay the Estate Tax with the Stock
作者 蔡國勝 (Kuo-Sheng Tsai)
中文摘要
基於貨幣政策以及財產權最小侵害原則,對於稅款繳納皆是以現金繳稅為之,惟遺產稅既然是以全部遺產為課稅的基準,而且為租稅保全必要性,繼承人在遺產稅繳清之前,不得移轉或是處分遺產,因而形成繼承人有繳納遺產稅義務,但未繳清前不得處分遺產,故遺產中現金不足以繳納時,為了避免對繼承人之間固有財產過度侵害,而允許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繼承遺產抵繳遺產稅,替代現金繳納不足,此乃為現金繳納稅款制度下之例外。本文參採稅捐稽徵實務、司法實務以及學者之見解,除了略述實物抵繳制度外,並以股票抵繳為例,區分是否為課徵標的物以及抵繳標的物是否易於變價,而分別適用全額抵繳、比例抵繳或是不得抵繳等等,並且對於區分適用之情形提出相關的建議,期待能靈活運用。
起訖頁 028-038
關鍵詞 比例抵繳、實物抵繳、課徵標的物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401 (7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以股票抵繳遺產稅在實務上是個極為複雜的問題,因為股票的類型不同其變現的可能性不同,若屬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股票的時價每天都不同,故於申請抵繳時、課徵遺產稅時的時價很可能不相同,這形成相同的股票可抵繳遺產稅的金額不同;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中的股票發生減資情事,應如何判斷抵繳的金額及抵繳的數量 ? 上述問題均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及技術性,本文以實務案例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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