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貨幣政策以及財產權最小侵害原則,對於稅款繳納皆是以現金繳稅為之,惟遺產稅既然是以全部遺產為課稅的基準,而且為租稅保全必要性,繼承人在遺產稅繳清之前,不得移轉或是處分遺產,因而形成繼承人有繳納遺產稅義務,但未繳清前不得處分遺產,故遺產中現金不足以繳納時,為了避免對繼承人之間固有財產過度侵害,而允許納稅義務人得申請以繼承遺產抵繳遺產稅,替代現金繳納不足,此乃為現金繳納稅款制度下之例外。本文參採稅捐稽徵實務、司法實務以及學者之見解,除了略述實物抵繳制度外,並以股票抵繳為例,區分是否為課徵標的物以及抵繳標的物是否易於變價,而分別適用全額抵繳、比例抵繳或是不得抵繳等等,並且對於區分適用之情形提出相關的建議,期待能靈活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