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納之方式,原則上以現金為之,惟於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逾30萬元以上,且其確有困難無法以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得就現金繳納不足部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實物抵繳。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困難審查範圍,而該現金之範圍除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或存款外,哪些財產亦可視為現金範圍?又可作為抵繳之實物有:1.我國境內課徵標的物;2.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標的物,而課徵標的物是否亦應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本文就實物抵繳遺產稅之法律規定及實務運作加以介紹,並援引財政部函釋、司法實務與學者見解,加以分析及討論,提出相關問題及建議,以期對本制度之運用或作業之改進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