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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實務選評
202312 (3: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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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程承攬契約中先行使用工作物與危險負擔──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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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更盛
、
黃正光
中文摘要
工作未完成驗收/接收前,定作人先行使用工作物,應由何方承擔危險?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固應尊重當事人約定。惟若定作人不依約為驗收,最高法院表示:依民法第101條規定,該部分應視為已經驗收,風險承擔移轉。對此結論,本文表示贊同,並將參考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2017年紅皮書、2017年新工程與建築契約第4版、中國民法、德國民法與建築工程招標與契約規範B部分、美國聯邦採購規則,以及工程承攬契約當事人間之合作義務,加以論述。
起訖頁
157-164
關鍵詞
工程承攬
、
危險負擔
、
先行使用工作物
、
合作義務
、
比較法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312 (3: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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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證人的遠距訊問──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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