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名稱:法律系研究所 學位別:碩士 畢業學年:102 指導教授:梁志偉 在違憲審查制度的研究領域,存在「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兩種分類用語,前者可舉德國為代表,後者則以美國為典型。但此二種制度的意義究竟為何?在學理上仍未有一致定論。若從德國與美國學理就違憲審查制度中「抽象」與「具體」相關概念之論述觀察,即可發現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二詞具有的分歧多義性。本文即以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之內涵界定為核心主軸,首先歸納德美兩國之觀點並進行辯證分析,釐清此二種制度分類概念之精確意義。 其次,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執掌之釋憲制度,學理上認為屬於抽象審查的類型,惟有關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的概念界定,國內學理及釋憲實務亦未有統一的看法。本文經由對相關論述為類型化剖析,歸結出我國抽象審查釋憲制度的本質意義,更對學理上質疑抽象審查制度的各種論理加以回應,並將研究重點聚焦在我國釋憲制度的程序面議題,一方面探討我國大法官釋憲程序理解為「憲法訴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則對憲法訴訟各種「訴訟類型」的區分有所掌握,呈現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整體結構。 最後,我國現行法及釋憲實務上所形塑的各種憲法訴訟程序類型,無論是各該程序具有的意義,乃至於程序的定性-究屬「抽象審查」抑或「具體審查」的模式?-學理上呈現不同的認知狀況,就此本文即對相關規範之內涵進行釋義,並以抽象審查與具體審查制度之內涵,重新檢視各種訴訟類型之本質。另外,司法院於2013年1月間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其中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各種訴訟類型有諸多變革之處,本文亦加以探究並評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