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實務見解認為,關於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時間點之判斷,係以侵害是否正在進行或繼續中為斷,後來則較為放寬,改以侵害行為是否已著手之時點為斷,但認為如預料將有侵害,仍非屬現在不法之侵害。最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見解,則將現在不法之侵害時間點,再進一步提前至「預備至最後緊接著手」之時間點階段,即可認為得實施正當防衛。此一觀點較諸以往實務見解,可謂立意創新,但似與以往最高法院多數判決之見解迥異,在大法庭制度實施後,亦未經過大法庭徵詢或裁定程序變更見解,日後發展是否成為最高法院之一致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與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