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我國於1968年制定證券交易法;從法制沿革來說,現行證券交易法前身為1929年制定之「交易所法」及1961年依國家總動員法訂定公布之「證券商管理辦法」。雖本法曾於立法過程中參考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及日本1948年證券交易法而制定,鑑於日本證券交易法係以美國法為藍本,故我國證券交易法可謂係簡化美國法制而來。復依證券交易法第2條:「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規定5,證券交易法於募集、發行與買賣有價證券之監督、管理規定,乃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