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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哪些人的財產要併入遺產課稅?【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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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Property Transferred by Gift to Which Individuals by the Decedent Two Years before His/Her Death Is Regarded as Estate of the Decedent |
| 作者 |
吳俊志 (Chun-Chih Wu) |
| 中文摘要 |
遺贈稅法及民法中都有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人的財產納入遺產的規定,兩者性質迥然不同,但亦可由此得知,立法者某程度上將死亡前的贈與和遺產的預先分配同列,而這也某程度上與經驗法則相符。本文除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納入遺產的沿革及立法目的外,並以案例說明部分情況可能造成與贈與稅的扞格。最後說明在有贈與稅的情況下,對繼承人贈與的納入範圍似有檢討之必要,但基於夫妻間贈與免稅,確實有可能成為被繼承人死亡前大量減少遺產的漏洞,此部分仍可予以保留。另以生前提領之案例,說明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在證明上有其困難。 |
| 起訖頁 |
035-040 |
| 關鍵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夫妻間贈與、免稅額、節稅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11 (71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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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贈與是法律行為與繼承是法律事實,兩者並不同。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僅有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才要計入,其立法目的何在? 在實務執行上是否存在爭議性的問題? 均值得探討,本文從立法的歷史資料及法院的判決來解讀這兩個重要的問題。 |
| 該期刊-上一篇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計入遺產稅的探討【本月企劃】 |
| 該期刊-下一篇 |
臺商赴中國大陸隱名投資之法律風險與防範──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風險防範之道為中心【月旦時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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