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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和遺產稅實物抵繳的關聯性【本月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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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ifts in the Two Years before Death and Inheritance Tax for Tangible Assets |
| 作者 |
封昌宏 (Chang-Hung Feng) |
| 中文摘要 |
遺產稅方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誰應納入遺產課稅較無爭議,遺贈稅法§15I 規定相對於民法§1148-1I 的文字更為清楚精準,且將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都納入範圍,就是為了防止稅捐的規避。遺產稅的繳納原以現金繳納為原則,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未留有現金或銀行存款。被繼承死亡前透過贈與現金或存款的方式,可以形成死亡日無現金可繳納的狀態,但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現金或銀行存款,是否須納入應繳納現金的範圍?針對此問題,財政部有原則性的解釋,但具體案例該如何執行,乃授權稅捐稽徵機關個案認定,本文針對具體個案該如何認定才合於情理,予以分析。 |
| 起訖頁 |
020-026 |
| 關鍵詞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遺產稅、繼承人、實物抵繳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11 (71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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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自然人死亡前二年內將財產贈與他人,若從民事法的觀點來看,很可能是為了規避被繼承人的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對特定人的贈與要計入遺產課稅,也要計入償債的遺產,但不用計入應繼的遺產,可見遺產有多個不同的面向,端視其目的而有不同範圍。在遺產稅的實抵繳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現金不足才能實物抵繳,那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現金要當成現金繳納有困難的考量嗎?本文將針對財政部的解釋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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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擬制遺產──立法史與目的解釋之觀點【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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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計入遺產稅的探討【本月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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