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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爭訟事件的特殊性──法院是否受自認、不爭執事項或協議簡化爭點的拘束?【執業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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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列篇名 |
The Particularity of Actions with Regard to the Decision of the Unit Owner Assembly: Whether the Court Should be Bound by Admission of Facts, No Disputing Facts, or an Agreement of Simplifying the Issues |
| 作者 |
黃健彰 |
| 中文摘要 |
區權會決議直接或間接影響眾多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等的財產權或居住權等權益。以管委會為被告的訴訟中,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住戶等並非被擔當者,無從依民訴法規定使本案判決對其發生效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爭訟事件的本案判決原則上具對世效。該爭訟事件具較高的公益性,辯論主義或處分權主義應為較高度的修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如對公寓大廈秩序的維持與相關人有重大影響,且關於召集人為何人或其有無召集權,如對該訴訟的勝敗具關鍵性,則法院應職權調查證據,不受自認、不爭執事項或協議簡化爭點的拘束。 |
| 起訖頁 |
060-065 |
| 關鍵詞 |
不爭執事項、自認、協議簡化爭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世效 |
| 刊名 |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
| 期數 |
202310 (70期)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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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公寓大廈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之決議內容,如果違反公寓大廈秩序或是與相關人有重大之影響(例如,決議內容違反規約而無效),而且關於召集人為何人或其有無召集權,如對於該訴訟的勝敗具關鍵性,則法院「應」職權調查證據,不受自認、不爭執事項或協議簡化爭點的拘束,是以,規約極為重要,值得進一步探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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