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是否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得否即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之標準?等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2日以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217號提案裁定,主張就法律爭議一部分欲採「甲-2說即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挑戰過往「甲-1說即實質影響力說」,而經該庭事先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見解之結果,其中有3庭是同意提案庭之見解(即採甲-2說即公務外觀或形式上公務性質說),另有3庭則不同意提案庭之見解(其中2庭採甲-1說即實質影響力說,1庭並認應以原則重要性為由增列「法定職權說」(此說自最高法院103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後已明確不採之,此應為提案裁定未將此說列入討論之主要緣由);1庭採「合併說」(本文以下將以「結合說」代之)即兼採甲-1及甲-2說見解,另有2庭同意「職務密切關連行為」同屬職務行為範圍,惟認其內涵及判斷標準由大法庭裁定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