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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之2與銀行法第133條之2修正草案──從兆豐1.8億美元裁罰案出發【月旦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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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on Taiwan's Draft Amendment to Article 65-2 of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Act and Article 133-2 of the Banking Act: Starting from the Case of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 Ltd. Was Fined $180 Million by the 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作者 趙學斌
中文摘要
2016年8月,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有未落實可疑交易篩選、申報作業等法令遵循等缺失,而遭NYDFS裁罰1.8億美元,這是臺灣金融史上最高的罰款金額。該行於遭到紐約金融署裁罰後,臺灣金金管會隨後即解除了行為時任該行董事長之職務,並邀集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指派檢查人員負責辦理現場專案金檢,最後於同年9月14日作成行政處分,處以兆豐銀行新臺幣1,000萬元罰鍰,並解除該行負責人及相關職員職務。惟受處分人於裁處時並無現職,緊急危險已不存在,行政法院爰撤銷行政處分,促使金管會預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之2與銀行法第133條之2修正草案,以完備主管機關之監理工具。
起訖頁 057-063
關鍵詞 行政罰、解除職務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緊急處置權
刊名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期數 202309 (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備註 兆豐銀行董事長職務解除案中,行政法院罕見撤銷金管會行政處分,反觀高欣證券投顧董事長兼總經理及業務人員職務解除案,行政法院雖未撤銷金管會行政處分,惟明確指出關於投信投顧法第68條第1項第14款中概括消極資格規定無管制充任期間為法律漏洞。此問題亦存在於其他不得充任金融業負責人之概括消極資格規定,將來是否可能產生監理套利,應深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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