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新設關於都市計畫審查之訴訟類型。此項訴訟類型之增訂開啟我國行政訴訟之新里程,亦即就單方之高權行為,人民不再僅限於對行政處分始得提起訴訟,行政法院亦得對屬於法規命令性質之都市計畫進行合法性之審查,惟,若都市計畫並未具有對外效力(發生法律效果),則不可對其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應屬理所當然。此項緣起於釋字第742號解釋而推動之修法使人民無須等到主管機關作出行政處分時始得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而可在計畫發布後立即進行司法救濟,對於人民權利之即時保護提供更周延完善之機制,同時亦有預先防止、解決大量潛在紛爭之作用,實屬我國法制之大進展,確實可喜可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