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被上訴人沈○鈴自民國(下同)95年 11月 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日○銀行擔任理財顧問,負責銷售金融商品及客戶理財等業務。被上訴人沈○鈴在該行辦公室內,佯稱為上訴人購買基金、參加網路銀行轉帳優惠活動等事宜,慫恿上訴人申辦網路銀行,藉機獲知上訴人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據以登入上訴人之網路銀行帳戶,擅自盜領存款或轉帳至他人帳戶,致上訴人受有新臺幣149萬4,300元之損害。上訴人因此主張,被上訴人日○銀行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若認被上訴人日○銀行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定僱用人之連帶責任,上訴人亦得以備位之訴,先依民法第224、227條規定,次依民法第603、478條後段規定,對被上訴人日○銀行請求同額之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