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勞工從主管調到同薪級的非主管職,勞工因而喪失主管加給,而且可能因此感受勞動尊嚴貶損之精神上不利益;此一調職,是否因為牴觸了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而無效?系爭規定增訂前,在具有調職必要性/合理性時,最高法院認為此一調職為合法。增訂後,終審法院基本上亦同。本文比較了瑞典、英、美、德(同一薪級內、等值的不同工作的判斷標準),基本上也認為上述調職是合法的調職。又在符合上述規定審查標準的前提下,從文義、體系/脈絡、立法意圖、比較法觀點(德、美、英、瑞典,皆未見逕以勞工的人格/精神利益,否認上述調職之合法性),吾人亦可認為上述調職,並不因造成勞動尊嚴貶損之精神上不利益而為不法。 |